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5日起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2020年4月27日撤回起诉。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7日,李某某在广饶县**村与邻居李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并经过起诉、撤回起诉,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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