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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群众,住安国市**大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24401959********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宋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中喝酒后,被李某某用开水将其身体右侧胳膊、腹部、臀部等处烫伤。2020年8月13日,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案发后,李某某积极向宋某某赔偿4.5万元。2020年11月25日,经双方调解,李某某再次向宋某某赔偿2.7万元,宋某某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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