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甘肃天水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农民,无前科。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7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对李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终止“对李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侦查”。2019年6月30日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将该案交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进行侦办。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部分村民未就征地拆迁问题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实现拆迁目的组织李某甲、张某某、毛某等人,准备洋镐把作为工具,意图在中铁二十一局工程人员的配合下强行拆除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部分村民的住房。在拆迁过程中因村民反抗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毛某等人与拆迁户及部分村民发生冲突。李某某驾驶车辆搭载李某乙、张某某离开现场前往麦积区城区,在经过社棠镇李家渠村附近时,遇到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某某村拆迁户李某丙的亲戚)三人驾驶三轮车进行阻拦,李某某、李某乙殴打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返回车内手持PVC管追赶殴打张某丙。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头皮挫伤、左前臂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系轻微伤,左外踝骨折系轻伤二级;张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系轻微伤;张某丙头皮挫伤、左手第三指骨骨折、全身多处组织挫伤系轻微伤。2020年10月19日,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系初犯、偶犯,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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