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小代汽修”店,与朱某某因车辆维修问题发生口角,朱某某挥拳打向李某某,李某某躲开后用拳头击打朱某某脸部,致朱某某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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