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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朝鲜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29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6日晚7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立交桥附近,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合伙做生意一事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拳将王某某打伤,造成王某某鼻外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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