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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邻居王某某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实验幼儿园门口相遇,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主要损伤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赔偿被害人王某某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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