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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内退职工,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3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16时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一层楼道内,因被害人杨某某劝阻李某某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双方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李某某用拳头击打杨某某面部致杨某某口唇全层断裂致遗留疤痕1.5cm,构成轻伤二级;同时杨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4月2日,杨某某、李某某达成协议,杨某某赔偿李某某6万元,双方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党员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解材料、指认作案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频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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