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小名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农历2019年12月30日,除夕)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其父亲李某乙在家中无故辱骂母亲刘某某,并用柴刀将刘某某的床砍烂,李某甲就对其父李某乙进行劝说,父子二人因此发生争吵,李某甲一气之下便用木棒将其父亲李某乙打倒在地,致李某乙头部受伤。经黄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甲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受伤的父亲进行照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父亲现也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木棒(一根)退回给黄平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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