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5时30分许,在青岛**有限公司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为工作问题与工友杨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后李某某将前来拉架的许某某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