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陆川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长期不满其父亲李某甲,2020年8月3日晚,李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东环路工商和谐小区5栋自己家里用一把菜刀砍伤李某甲头部。李某甲被砍伤后于8月3日晚到陆川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经陆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对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受害人李某甲(李某某的父亲)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了谅解。李某某身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为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受害人李某甲(李某某的父亲)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了谅解。李某某身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为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因感情矛盾引发的偶发案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从有利于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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