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楼下坝子里与黎某某因李某某水表被关一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某殴打黎某某致黎某某鼻骨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已向黎某某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发,李某某已向被害人黎某某赔礼道歉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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