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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敬老院。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9月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余欢,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2021年1月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6日18 时许,在重庆市巴南区**镇敬老院院坝,李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口角,丁某某使用自己的拐杖击打李某某的头部,随即二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某用右拳连续击打丁某某的左侧头面部。同年5月7日11时,丁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到该镇卫生院治疗,8日转至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民医院治疗,9日再转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5月23日,丁某某在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中死亡。经鉴定,丁某某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致脑疝、重症肺炎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有证据印证丁某某在镇卫生院治疗中有上厕所摔倒的事实;经专家审查后认为,丁某某颅脑重伤及致死系摔倒和自身因素形成可能性大,李某某打击造成丁某某颅脑重伤及致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能完全排除,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殴打行为和丁某某的颅脑重伤及致死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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