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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街道**宿舍(60)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开车到盘州市翰林街道机电公司宿舍60户楼下接被害人杨某乙回六盘水,期间因车内的音响声音较大,影响到该楼202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休息,于是李某某在喊将音乐调小的同时带有脏话,且说有本事你上来,杨某乙随即上楼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抓打,杨某甲听见父亲杨某乙与人发生争吵,便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军工铲,跑到二楼与李某某发生打架,事后杨某甲与李某某均被打伤送至矿务局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轻伤一级,伤残程度八级;李某某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9月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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