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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4********,汉族,中专,教师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6月3日退补,同年6月29日重报;2020年7月23日退补,同年8月13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0年9月13日离婚,2019年9月19日,杨某某到李某某工作的白石渡总校索要因离婚前从事“六合彩”活动所欠债务,要求李某某承担一半,李某某未予认可,双方因此产生怨恨,16时许,李某某行至其总校办公室一楼,杨某某跟随到达,并脱下鞋欲打李某某时,李某某抬腿将杨某某踢倒在地,至杨某某肋骨两处骨折,形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与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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