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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汕尾月汕尾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汕尾汕尾汕尾汕尾,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两名朋友路过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大道**珠宝店门口时,因被害人郭某某不小心碰到了李某某朋友的肩膀,李某某与郭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郭某某先动手打了李某某脸部一拳,随后李某某动手将郭某某打伤。民警巡逻到该路段时发现双方打架并将双方控制后带回派出所调查。经鉴定,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对郭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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