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上8时左右,抚宁区**镇**村宋某某夫妇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举报其家有违建一事,去同村李某某家找李某某,在李某某家南院双方厮打到一起,李某某回屋取把菜刀将宋某某、范某某夫妇砍伤。经鉴定,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范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微伤。现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得到对方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