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院**号,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集贸市场新尚元北楼一楼二排的通道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母亲陶某某与隔壁摊位宋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打斗,李某某用拳头将宋某某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踹了宋某某腰部两脚。经石家庄市公安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李硕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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