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去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三甲医院工地内保安室索要工资未果后,便与项目部负责人何某某因此事发生口角争吵对骂,双方在相互抓扯的过程中,李某某拿起茶几上面摆放的烟灰缸,将何某某的额头部位砸伤,经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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