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张掖市*******人员,户籍所在地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州区********,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时许,李某某酒后到甘州区民主东街泰真大厦三楼天色生香新概念足浴养生店消费时,因对该店工作人员服务不满,后与该店负责人张某某发生争执,期间李某某持茶水杯在张某某头部猛砸数下,造成张某某头面部受伤,瘢痕长度累计达8cm以上。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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