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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路**号**号楼**单元601户,现住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吉安小区**号楼**单元201户,个体。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上午9时许,郑汉美到青岛市黄岛区**服饰广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皮鞋店协商退换皮鞋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郑某某被劝离开时将鞋店门口地上摆放的鞋子踢乱,李某某即上前踹了郑某某腰背部一脚,又用拳头捣了郑某某头部一下,致郑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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