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福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归还借款事情与李某甲约好在安福县人民医院对面居民楼楼下见面,见面后两人因是否归还利息之后发生争执,李某某听到李某甲说其赖账之类的话,一时生气便推李某甲一把致其摔倒,导致李某甲左手挠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待候,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