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腾达,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李腾达、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界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0日凌晨12点多钟,在界首市**办事处**小区楼下,李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两口子生气,王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的朋友许某某,让许某某来劝架,许某某在劝架的过程中被李某某殴打致伤。2020年4月8日,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许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界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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