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120109196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与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侦查,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梦醒酒楼”门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用拳头将武某某面部打伤,造成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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