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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楼**。1988年12月9日因殴打民警被公安北辰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14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小区**号楼**楼**内,因琐事李某某用拳将罗某某鼻部等处打伤。经鉴定,罗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鼻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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