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村庄**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小区****单元**室,农民,无前科。2020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琐事在天水市秦州区**路**中心西侧停车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