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住甘肃省天水市**县**镇**村庄**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小区**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2020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琐事在天水市秦州区**路**中心西侧停车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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