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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号。系商洛市**团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小区原聚友棋牌室(现已拆除)2号包间内打麻将期间,因怀疑张某某偷换牌,李某某用桌上麻将砸向张某某,张某某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上唇左侧全层裂创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对其犯罪事实表示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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