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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坊村**组。因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于2016年9月20日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酒店门口,与被害人陆某某及家人陆某某因邻里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在三人扭打的过程中李某某将陆某某的右耳咬伤,致其右耳耳垂全部缺损。经鉴定,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于2017年1月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陆某某损失1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3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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