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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号**号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等人酒后前往关岭自治县**街道**KTV**房间内唱歌喝酒,期间,李某甲与李某丙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李某甲遂使用玻璃杯将李某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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