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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6日被释放,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打算进入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云南建投第五建公司工地内时,因为无法刷开门禁系统,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工地门口保安)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致刘某某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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