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委**组。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3日,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东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3日,东阿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7日,李某甲亲属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甲进行司法***鉴定。同日,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中止。2020年11月24日,李某甲被鉴定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11月30日,本案恢复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5时许,李某甲因怀疑其妻子陈某某生活作风有问题,在黄某某(陈某某母亲)家院中枣树旁摸起一把砍树枝的砍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砍伤。2019年11月11日,陈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11月24日,李某甲被鉴定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李某甲经法定程序确认作案时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