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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院*号楼**号,住河南省********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1日09时30分许,在郑州市上街区**路与**路**街坊*号楼地下车库入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过车发生口角,两人发生推搡,后李某某用拳头朝孙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经上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其出具的(郑上)公(刑)鉴(法医)字[2019]37号鉴定文书显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06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赔偿孙某某人民币60000元,孙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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