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镇**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7日 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村***公交站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砖头将梁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粱某某头部损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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