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7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本院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30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孙某某(另案处理)处先后多次购得红蜘蛛、魔术手等滴滴外挂激活码,加价后通过微信出售16人次,非法获利6760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红蜘蛛、魔术手均为通过安卓系统的无障碍功能,监测、获取设备窗口中报名为com.sdu.didi.gsui(滴滴车主)程序订单信息中的接单距离与行程距离等信息,当订单中的信息满足预先设定的条件后,上述软件程序控制滴滴车主中的接单按钮程序,实现自动抢单的功能。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胡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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