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尚有遗漏罪行需要追诉、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广饶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3日重新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在广饶县君睿大厦北边护栏附近赵某某将蓝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经杨某转售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800元。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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