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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031970********,汉族,河北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职业,住本市福寿街的老佐批发部店内批发部。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城区福寿街的老佐批发部店内批发部店内,在不问来源的情况下多次收购董某某(已作附条件不起诉)所盗香烟,涉案赃物共计价值111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配合退赃,悔罪表现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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