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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3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大华工业区三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詹某某的一辆嘉陵牌大尚领牌电动车(价值3268元人民币),后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村德隆路8巷30号诚信车行内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车辆变卖给李某某。 

2.2019年1月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北环大道3号门口盗窃 被害人刘东东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716元人民币),后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村德隆路8巷30号诚信车行内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再次将车辆变卖给李某某。

3.2019年1月3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光明区马 田街道将石大围27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 车(价值2425元人民币),后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村德隆路8巷30号诚信车行内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第三次将车辆变卖给李某某。

4.2019年2月1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陈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华丰高新科技园附近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800元人民币),得手后将盗窃车辆骑至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村德隆路8巷30号诚信车行内拆卸换锁,后被当场抓获。李某某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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