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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园**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2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是于某某的姐姐,李某某在明知开设赌场所得的56.8万元仍帮于某某保管,现56.8万元被扣押。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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