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3〕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7212003********,系西安**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3年1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底,李某某的朋友殷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某说用银行卡在网络博彩平台上收钱转账可以挣钱获得好处费,2022年8月1日,李某某明知殷某某用银行卡收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把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9100********)、手机及密码提供给殷某某使用,李某某配合殷某某输入密码、刷脸认证。
经查明,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9100********)流入资金90200元,流出资金8973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3800元。其中,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9100********)转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的苏某某被骗案被骗资金2380元,转入大通县公安局立案的陈某某财务被诈骗案被骗资金1650元,转入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的郑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1000元,转入太原公安局迎泽分局立案的吕某某被电信诈骗案被骗资金830元,共计586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赃。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银行卡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相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人报案材料等书证及证言、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学生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并已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9100********)退回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依法处理。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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