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6500元的QQ账号和密码,经审查发现该QQ账号和密码来源可能系他人盗取,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该QQ号和密码是犯罪所得,于2018年11月1日、2日分别以1500元和4888元的价格向许某某、曾某某销售,违法所得合计6388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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