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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_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噶检刑不诉〔2020〕13号

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阿里地区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阿里地区公安处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阿里地区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阿里地区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1日阿里地区公安处经侦支队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2019年底,被不起诉李某某为了让发包方及时拨付西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通过四川****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某某虚开金额为3568310元与开票方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25张西藏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里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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