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庄**号。因持有、使用假币于2010年6月12日、2011年5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7日、12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先后三次从他处以每张6元的价格购得90张面值100元的2005版假币及7张面值10元的假币,合计9070元。后将购买来的假币先后在北仑、象山、镇海、大榭、鄞州等地菜场使用。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将面值100元的假币2张分别在沈某某、徐某某处使用;
2.2019年11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将面值100元的假币1张在贺某某处使用。
案发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民警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本市象山县**街道**村156号**的住处查获100元面值假币16张,10元面值假币7张,共计16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量为2170元,尚不够立案标准4000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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