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组,住耒阳市**路**后面。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承包耒阳市区的**中学、西湖**、**园、**苑、**小区、**小区、**小区等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并陆续聘用陈某甲、廖某丙、廖某甲、刘某某、谢某乙、谢某甲、梁某某等16位民工为其承包的工程进行水电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李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民工全部工资,民工多次向其催讨,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至2019年5月其拖欠陈某甲等16位名民工的工资总计234874元。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经与陈某甲、廖某丙核算后向陈某甲等15人出具了工资214874元的欠条,向梁某某出具了2017年工资20000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中注明限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付清,但事后李某某并未在限定期限内将拖欠工资付清。
2019年8月2日,谢某甲等民工向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9年11月20日向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某接到上述指令书后仍未按期支付。2020年1月23日,在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耒阳市公安局后李某某将70000元工资款交付耒阳市公安局,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将70000元工资发放给民工。2020年6月18日,李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次日主动将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并取得民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欠条、工资名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谢某甲、刘某某、梁某某、谢某乙、廖某甲、谢某丙、龙某某、廖某乙、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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