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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4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澳门身份证号码1609****,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广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8年9月开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19年12月20日,黄某某等5名员工到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珠海**公司拖欠7名员工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分别是拖欠黄某某60500元(人民币,下同)、孙某某68800元、林某某38732元、吴某某54800元、王某某40000元、陶某某46732元、曾某某46732元,共计356296元。该局立案调查后多次与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2020年1月15日,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珠海市特区报上发布通知,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但李某某未按要求履行配合调查义务。2020年1月17日,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的方式向珠海**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香人社监令字[2019]10242号),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珠海**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黄某某等7名劳动者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劳动报酬,但李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向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付清劳动报酬,黄某某等7名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陶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已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7名劳动者的报酬,并获得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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