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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家属院**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此案退回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补充侦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于2020年9月25日进行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佣崔某某为其所经营的三家企业(天水市麦积区某某某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天水市麦积区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天水某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兼职会计,口头协商为:崔某某为三个公司每个月报一次税,每月向其支付1000元工资。从2016年1月开始,李某某共拖欠被害人崔某某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计40000元工资。崔某某从2016年10月向李某某开始催要,直至2019年10月30日,崔某某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报案,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对李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李某某于2020年1月向崔某某偿还24000元,还剩16000元,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20年4月13日又向李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李某某仍未支付剩余工资,也未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解释说明。2020年10月21日,李某某向崔某某偿还11000元,并承诺剩余5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后崔某某表示谅解,二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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