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青冈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青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青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案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青冈县**镇**号楼五项承包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青冈县公安局调查,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负责人为于某某,开发单位与于某某的代表人谭某某签订了分包协议,后谭某某将此工程五项分包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后,建筑商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已将该工程全部工程款拨付给五项承包人李某某,五项承包人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架子工班组全部工人工资,现拖欠架子工班组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6,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019年12月26日,青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七日内支付青冈县**镇**号楼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李某某在期限内仍未支付。2020年1月18日,李某某将拖欠工资66,000元存入劳动保障监察局账户。
经侦查,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青冈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对本案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11名架子工工资,合计66,000元,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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