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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市长安区**小区项目二次结构装修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自己的员工俞某某联系到被害人袁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岳某某等人在**小区项目干活,后由于甲方湖北**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个人等原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拖欠被害人袁某某工资16770元、许某某工资28700元、杨某某工资28700元、陈某某6670元、岳某某工资4200元,共计85040元。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袁某某、许某某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2018年12月25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3日内将所欠工人工资付清,并将工资支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该局,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逾期未改正。2019年1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线索移交给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该局经侦查,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侦查。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袁某某、许某某等5人拖欠的85040元工资全部结清,被害人袁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岳某某5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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