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3********,白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上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包清工的方式与本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瑶小区的19户房东签订建房承包合同,承建该小区19户共计67间新房的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手下的劳务班组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拖欠西瑶小区项目劳务班组曹某某、郭某某、金某某等43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30363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逃匿。至2018年12月中旬,各劳务班组陆续完成作业退场,并从房东处领取了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10313元,后又从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处领取了垫付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限期支付曹某某等43人工资,并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仍未支付。
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将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垫付的工资款还清,并已将拖欠曹某某、郭某某、金某某等人的工资款付清,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发还清单、对账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李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将拖欠的工资款付清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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