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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号。2019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接到重庆三建项目部内江市东兴区金科公园王府建筑工地的电力安装工程,随后组织黄某某、周某某等工人在该工地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李某某以推脱、拒不见面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2月1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发出清理、核实并支付工人工资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某收到指令书后仍不支付黄某某、周某某等14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229929元。

2019年12月2日,李某某被抓获到案,由其兄弟代为支付黄某某等人的所有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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