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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阳市**公园**栋**单元**(户籍地:南阳市**区**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7日 ),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人边某某以妻子李某某名义注册邓州市腰店乡“邓州市美信佳超市”,李某某为经营者。2017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超市归边某某所有并经营,李某某不再参与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边某某经营超市期间,共拖欠靳芳等7名员工工资48275元。2019年10月23日,边某某将拖欠工资结清并取得员工谅解,2019年11月15日,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已和边某某离婚,超市经营权一直由边某某负责,李某某未参与超市的管理和收益,不存在逃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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