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住**县**市**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同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房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房县**路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体建筑商李某某(湖南**县人),李某某为解决资金问题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入股合伙,后戢某某经人介绍入伙,形成三人合伙关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责合伙事务**。2015年10月19日,戢某某与李某甲、李某某签订了《退股协议》,约定戢某某一次性出资70万元收购李某某、李某甲在该工程项目中持有的份额,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2016年7月11日,**公司与李某某、戢某某、李某甲签订关于终止合同后,向李某甲账户转账人民币224.549215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戢某某未按《退股协议》约定支付其转让费及违约金、赔偿金为由,未结算分割工程款直接返回湖南老家。
2016年7月15日,因戢某某向房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房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对李某甲账户存款224万元予以冻结。同年8月15日,戢某某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李某某给付工程款。2017年7月20日,因冻结期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存款取走。同月24日,房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李某甲给付戢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35.871493万元,李某甲、李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3日维持原判。
2018年1月24日,戢某某向房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房县人民法院未查到李某甲有其他财产,遂将其两张银行卡存款7400元予以划拨。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被刑事立案后与其亲属一共向房县人民法院账户转款130余万元,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绝大部分义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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